含山县民政局是含山县人民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,主要任务包括部分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工作、部分社会保障工作和基层政权工作。内设人秘、计财、优抚安置、救灾救济、低保和民社股六个股室,下设县政府地名委员会办公室、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民间组织管理局,辖县社会福利院、县殡仪馆、县昭关陵园管理处和县婚姻登记中心。设局党组,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局长分工负责制,在含山县委、县政府的领导下,为维护社会稳定、促进经济发展,构建和谐含山,发挥了积极的职能作用。
含山县民政局工作主要职能:
1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,编制民政事业中、长期发展规划;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监督检查有关民政政策法规实施情况。
2、组织全县救灾工作,掌握和上报灾情,拨发救灾款物,组织接收、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,检查、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;指导灾区生产自救;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;开展减灾活动。
3、管理全县城乡社会救济,负责监督实施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、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;指导全县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;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。
4、主管全县拥军优属、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;审核上报烈士称号和伤残等级;落实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、办法,并监督实施;负责全县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,承办协调全县“双拥”工作。
5、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、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及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。
6、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、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。
7、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发展规划,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,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;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。
8、主管全县社会福利生产工作,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福利生产发展规划;负责全县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;监督落实全县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;负责全县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报和管理工作,指导全县福利企业人员的培训、信息咨询、质量管理、标准计量和领取生产许可证工作。
9、承担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。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,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;制定乡(镇)长、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(居)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规划。承办先进乡(镇)、村(居)委会的评比表彰工作。
10、主管全县行政区划工作,负责全县乡(镇)、村的设立、撤销、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;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;组织各乡(镇)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;承办各乡(镇)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,协助调处边界纠纷和勘定工作。
11、主管全县地名管理工作,负责全县地名的命名、更名、注销的审批工作,组织开展地名资料的补查更新,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,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。
12、主管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,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,改革旧的婚姻习俗,治理违法婚姻,主管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。
13、主管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,负责制定并贯彻实施殡葬改革地方法规,推行殡葬改革,负责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。
14、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工作。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,负责编制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经费预、决算。
15、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,为社会筹集福利资金。
16、主管全县民间组织管理工作。负责全县社团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社团行政复议工作,指导和监督县级社团、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;研究全县社团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,研究拟定社团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。协助省民政厅做好基金会的登记、年度检查和基金使用稽核工作。
17、主管全县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。对全县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、检查和审核。
18、主管指导社区服务,推动社区建设工作。研究和制定全县社区服务的政策和规划,指导社区的区划调整,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管理,拓展社区服务内容,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内容。
19、负责全县老龄管理工作。
20、承办县委、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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